一、下列市管民办非企业存在不参加2024年度检查(年报)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行政机关拟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将你单位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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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市管社会团体存在不参加2024年度检查(年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行政机关拟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将你单位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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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市管民办非企业存在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不参加年度检查(年报)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行政机关拟作出撤销的行政处罚,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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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列市管社会团体存在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不参加年度检查(年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行政机关拟作出撤销的行政处罚,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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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上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市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46-8333019;联系地址:东三路151号东营市民政局601室。
特此公告。
东营市民政局
2026年1月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