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东营市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9-17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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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东营市民政局

东营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东营市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指引》(试行)的通知

东民〔2025〕19号


各县区(开发区)、省黄三角农高区民政部门,各慈善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活动,指导慈善组织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我局制定了《东营市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指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东营市民政局

2025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营市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指引(试行)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信息公开主体

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

三、信息公开载体

慈善组织在以下平台公开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一)法定平台: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网址:https://cszg.mca.gov.cn),慈善组织须通过该平台履行法定信息公开义务。

(二)自有平台:慈善组织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三)媒体平台:慈善组织可选择以其名义开设的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作为信息公开补充渠道。

(四)办公场所或服务场所:

慈善组织应在其办公场所或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慈善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和评估等级牌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慈善组织可在其办公场所或服务场所提供其基本信息的纸质文本,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信息公开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慈善组织公开的信息应当客观、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进行伪造、编造、捏造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描述,慈善组织要对其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完整性原则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慈善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要求,全面、完整公开相关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规避公开应公开内容。

(三)及时性原则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各类信息公开的具体时限,按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按时限完成更新并对外公开。

五、信息公开内容及要求

(一)基本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经登记的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的本组织章程;

2.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3.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

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5.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6.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文本。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

1.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2.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开以下报告:

1.年度工作报告;

2.财务会计报告。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依法审计后公开。

(三)公开募捐信息公开

1.公开募捐活动前信息公开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十日前报慈善组织注册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募捐方案包括:

(1)募捐目的;

(2)起止时间和地域;

(3)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

(4)接受捐赠方式;

(5)银行账户;

(6)受益人;

(7)募得款物用途;

(8)募捐成本;

(9)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募捐方案应当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

2.公开募捐活动中的信息公开

公募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在“慈善中国”平台和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以下内容:

(1)公募慈善组织名称;

(2)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3)备案的募捐方案;

(4)联系方式;

(5)募捐信息查询方式;

(6)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个人或组织方的有关信息(如有);

(7)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公募慈善组织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1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3.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的信息公开

公募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3个月内,在“慈善中国”平台公布以下信息:

(1)募得款物情况;

(2)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3)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4)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如有)。

(四)定向募捐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向捐赠人公开以下信息:

1.定向募捐情况;

2.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五)慈善项目的信息公开

1.慈善组织在设立慈善项目时,慈善项目设立应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信息:

(1)项目名称;

(2)项目内容。

2.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向项目受益人、社会公众公开以下信息:

(1)本项目的资助标准;

(2)本组织的工作流程;

(3)本组织的工作制度等。

3.慈善项目结束后,应面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

(1)项目的完成情况;

(2)项目终止后剩余捐赠款物的处理方案;

(3)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

(4)公开募捐合作项目的项目支出情况。

注:(3)(4)项针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的公开募捐项目。

4.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按照第(三)项执行。在慈善项目结束后还应向社会公众公布:

(1)项目实施地域;

(2)项目受益人群;

(3)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

(4)项目的支出情况。

5.慈善组织与项目合作方联合执行项目的,或资助项目执行方执行项目的,慈善组织采取公平、公开的原则选择项目合作方与项目执行方,宜向社会公开项目合作方、项目执行方的选择要求。

(六)慈善项目向受益人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向受益人公开以下信息:

1.慈善组织资助标准;

2.慈善组织工作流程;

3.慈善组织工作规范。

(七)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每年至少一次在“慈善中国”平台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1.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

2.财产状况报告。

(八)重大事件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发生下列情形后,应当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1.重大资产变动;

2.重大投资;

3.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关于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九)关联交易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1.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2.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3.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4.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5.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6.与重要关联方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慈善组织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

(十)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时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与该志愿服务相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

2.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十一)重大突发事件公开募捐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在“慈善中国”平台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应急处置与救援结束后,按照本指引第(三)条“募捐活动后信息公开”要求规定公开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

六、不予公开的信息

对于以下信息,慈善组织不宜进行信息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3.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4.未经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5.尚未经过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公开的内部工作信息;

6.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未授权公开的信息;

7.尚在磋商谈判阶段、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

8.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七、其他信息

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组织资格资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开募捐资格;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3.社会组织评估等级;

4.奖惩信息;

5.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息。

八、信息公开时限

1.基本信息应在形成之日起30日内公开,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公开。

2.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在经民政部门审核后30日内公开。

3.慈善项目信息应在项目终止后3个月内公开实施情况。周期超过6个月的慈善项目,应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4.公开募捐活动应在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主动公开信息,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活动,应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及已使用情况。

5.慈善信托事务应在向民政部门报告后30日内主动公开。

6.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行为均应在发生30日内主动公开。

本指引自2025年10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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