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民政局 东营市公安局 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东营市遗体运输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民〔2025〕16号
各县区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省黄三角农高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
现将《东营市遗体运输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东营市民政局 东营市公安局
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营市遗体运输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移风易俗,规范遗体接运和殡葬管理服务秩序,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按照遵循尊重历史、保护群众权益的原则,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遗体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社会化遗体运输车辆“只减不增”,因社会化遗体运输车辆退出造成运输缺口,由殡仪馆科学测算后补齐,逐步实现主要由殡仪馆承接遗体运输的目标,有效解决争抢尸源、诱导消费、推销非法墓穴和迷信用品、漫天要价、对丧属进行道德绑架和“面子”绑架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切实减轻群众治丧负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第二章 遗体运输车辆登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遗体运输车辆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车辆。
第四条 各县区根据因历史条件形成的运输车辆既定事实以及辖区人口数量和区域范围,合理配置社会遗体运输车辆数量,原则上按照人口多的镇街2台、人口少的镇街1台进行配备,面积辐射较广、人口流入较多的镇街可适当上浮。
第五条 基于公共卫生安全及殡葬服务规范化管理要求,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遗体运输业务。
第六条 遗体运输车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遗体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日常监督和工作指导,及时反馈管理信息。
第七条 严格按照《关于明确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发改价格〔2022〕70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东发改价格〔2023〕87号)规定的尸体接运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执行,费用严格按照运输距离收取,由殡仪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额上缴财政,对遗体运输车辆收费做好监管。对违反政府定价擅自抬高收费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遗体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和民政部、公安部批准的专用特种车辆配置要求,驾驶位置统一放置“殡葬专用车”标志,向社会公开车牌号码和联系方式,车辆内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
第九条 遗体运输车辆应在登记的服务区域内承接业务,确需跨区域接运的,需提前向目的地殡仪馆及属地民政部门报备,接受统一调度。
第十条 遗体运输车辆服务后需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行驶里程、收费金额、是否吃拿卡要、是否诱导消费、是否随车售卖殡葬用品、服务是否满意等。
第十一条 殡仪馆应对前来运输遗体的车辆进行记录,发现涉嫌非法从事遗体运输的可疑车辆,保留视频等证据,及时报告属地民政部门,属于跨市非法遗体运输的,由市级民政部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严禁存在事故隐患、脱审、私自改装和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参与遗体运输。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管理的遗体运输车辆,由所在县区督促整改。
第三章 遗体运输车辆驾驶人管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核算本辖区内所需遗体运输车辆数量并对遗体运输车辆进行管理。对涉嫌非法接运遗体的可疑车辆信息,及时上报民政主管部门。辖区内无殡仪馆的需向临近殡仪馆报备辖区内遗体运输车辆,由辖区民政部门与殡仪馆协商确定辖区内遗体运输事宜,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按照车辆“一车一人”的原则,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运营管理,放弃遗体运输业务的,运输车辆自行处置。
第十六条 驾驶人要为人正派、品行端正、热心待人、诚实可靠,无酒驾和机动车驾驶重大安全事故等违法犯罪记录,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驾驶人应严格遵守法律和各项殡葬管理服务法规,尊重职业,抚慰丧属,主动宣传殡葬改革举措,做新时代移风易俗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倡行者。
第十八条 驾驶人应接受各级民政、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接受殡仪馆工作指导、业务监督和运务调配,恪守职业操守,坚守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遗体运输车辆应根据与逝者家属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不得拖延或以其他不正当理由拒绝接运遗体。接运前必须认真核对遗体身份,检查死亡证明等相关证件,收殓遗体时要做到文明操作,稳抬稳放,善待逝者。
第二十条 驾驶人不得随车携带售卖骨灰盒、寿衣等殡葬用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丧属索要财物,不得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逝者及遗属个人信息。严禁与殡仪馆工作人员、红白理事会成员或其他丧仪过程中现场服务人员串通一气,推销骨灰盒、寿衣等殡葬用品。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不得向丧属兜售棺材或其他封建迷信用品,应主动劝导丧属不在道路举行丧仪或沿途抛撒冥纸冥币、燃放鞭炮,不在公共场所高音播放哀乐。
第二十二条 车辆必须及时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安全运行;车内卫生整洁,符合卫生防疫标准。驾驶人要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严禁违章驾驶,遗体运输车辆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处理,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交通责任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接运遗体数量,每次只允许接运一具遗体,做到单尸单运。
第二十四条 车辆到达殡仪馆,驶入规定车道,按顺序依次排队,驾驶人应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管理,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从事与遗体接运无关的活动,严禁代替丧属办理火化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未经相关部门允许不得接运烈性传染病遗体、交通事故和刑事民事案件的死亡者、无名遗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等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遗体应当在当地殡仪馆火化,禁止运往外地。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经原籍当地县级及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批准并出具证明,必须由殡仪馆承办,安排遗体运输车辆运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殡仪馆或属地民政部门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备查。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民政、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立足部门实际,相互协调配合,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各部门要从推进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高度,认真履行遗体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职责。
民政部门:加强对殡仪馆的业务指导,协调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对遗体运输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管理;对驾驶人员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遗体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共同做好相关车辆管理等工作。
公安部门:查处非法改装、拼装、报废等违法车辆运输遗体上道路行驶及驾驶人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擅自运输遗体车辆。
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医院太平间的管理,强化服务流程衔接,配合殡仪馆做好遗体接运工作。指导遗体运输车辆及殡葬服务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尤其对因各类传染病死亡的逝者遗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按规定以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等乱收费行为,提供殡葬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时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凡遗体运输车辆发生下列情况,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约谈等方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既定收费标准,向丧属超标准收取遗体接运费;
(二)未经殡仪馆调配批准,跨区域异地接运遗体;
(三)代替丧属办理火化手续,收受或向丧属索要财物;
(四)参与或变相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负面舆情;
(五)驾驶人私自与丧属协商,协助参与土葬、散埋乱葬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4日。2025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东营市遗体运输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民〔2025〕11号)同步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后,与国家、省后续发布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