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文件背景
一是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规定明确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职责。二是借鉴经验。北京、上海等地积极探索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路径并制定一系列相关文件,为本文件提供借鉴参考。三是现实需要。我市东营区已出现法院指定东营区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现实情况,目前东营区民政局正开展遗产管理人工作,探索出一套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需进一步总结提炼进行规范。本指引先后征求县级民政部门、法律顾问、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意见。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共六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级别及方式。
第二部分,民政部门依申请担任遗产管理人。本部分明确规定可以申请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人范围、申请材料。同时要求民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材料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反馈。民政部门决定受理后需发布受理公告并在公示期内接受公示异议。
第三部分,民政部门受法院指定担任遗产管理人。法院可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民政部门有应诉义务和异议权利。
第四部分,具体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财产调查,制作遗产清单,妥善保管遗产、维持遗产价值,通过公告等形式确认被继承人债权债务人,最后依法分割遗产。
第五部分,其他规定。规定民政部门可将全部或部分遗产管理事务委托给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第六部分,附则。明确由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可参考本指引并确定有效期。
三、创新举措
一是创新遗产管理模式。《工作指引》建立了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形成了一套从遗产管理人身份确定、职责履行到遗产处置等全流程的管理模式,为遗产管理提供了系统、规范的操作指引。
二是强化部门协同合作。《工作指引》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可有力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升遗产管理工作质量。
三是完善监督保障措施。《工作指引》要求提交真实材料并可要求申请人签订承诺书,遗产管理过程中通过公布公告、申请公证、接受异议等方式,多举措保障遗产管理公正、透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