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民政局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印发《东营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东民〔2024〕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发布制度和动态调整要求,结合我市现行政策规定,制定了《东营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各县区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老年人养老需求和有关政策规定,在涵盖市级清单项目的基础上,适时调整清单项目,及时公开发布,形成清单动态调整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统计监测,不断提升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东营市民政局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营市公安局
东营市司法局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东营市交通运输局
东营市商务局 东营市文化和旅游局
东营市卫生健康委 东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东营市体育局
2024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营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年版)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部门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核定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3 | 就医便利服务 | 设立老年人优先就医窗口,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化验、检查、缴费、取药等便捷服务,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 市卫生健康委 | |
4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市公安局 | |
5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汽车。 | 市交通运输局 | |
6 | 参观公园和景点 |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70周岁及以上免购门票,不满70周岁半价购买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 |
7 | 进入公共文化设施 |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 市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8 | 使用公共体育设施 | 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 市体育局 |
9 | 法律诉讼服务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对全市无固定生活来源、6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直接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0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依据。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市民政局 |
11 |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 | 每年提供1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 | 市卫生健康委 |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2 | 高龄津贴 | 为70周岁及以上农村和城镇非离退休老年人发放生活救助金,70-74周岁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75-79周岁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80-89周岁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90-99周岁每人每年不低于2400元,为百岁及以上老人发放长寿补贴金,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 | 市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13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市民政局 |
14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市民政局 | |
15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方式,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纳入分散特困供养、低保待遇、脱贫享受政策户和即时帮扶户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人家庭,经本人申请,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 市民政局 |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16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市民政局 |
17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补助;对身体能力评估为2-4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 | 市民政局 | |
18 | 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 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低保老年人,资助其入住养老机构。 | 市民政局 | |
19 | 公证服务 | 贫困老年人因赡养、扶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救助赔偿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办理公证法律援助的,公证机构应当免除其承担的公证费。对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首次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公证服务费。 | 市司法局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20 | 探访关爱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21 |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市民政局 | |
22 | 委托服务 |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 市民政局 |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3 | 优抚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为低保的一级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218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二级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215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三、四级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62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市民政局 |
25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94元重度残疾护理补贴,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62元重度残疾护理补贴。 | 市民政局 |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6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990元特别扶助金;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810元特别扶助金。 | 市卫生健康委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27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8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市民政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29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已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区(开发区)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置。 | 市民政局、市城乡住房建设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0 | 建设四级养老服务网络 | 每个县区至少建有1处以失能特困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达到二星级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每个乡镇(街道)建设城乡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个社区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具备条件的村建设农村幸福院;符合条件的专业养老机构建设家庭养老床位。 | 市民政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1 | 普惠性养老服务 | 享受政府补助以及无偿或低偿使用场地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以普惠为导向确定服务价格并向社会公开。 |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2 | 便捷性养老服务供给 | 鼓励社会组织、医疗机构、家政公司、物业企业等积极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就近便利的养老服务。 |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3 | 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 | 养老机构贯彻执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率达到100% | 市民政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4 | 老年人认知障碍照护服务 | 政府通过支持发展专门的认知障碍照护机构或者在养老机构内设置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按照认知障碍照护服务有关标准,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