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民政局 东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东营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民〔2024〕19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省黄三角农高区有关部门:
现将《东营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东营市民政局 东营市财政局
2024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营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扎实推进《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东政办字〔2024〕19号)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民〔2024〕13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一)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且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二)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2.提供普惠养老服务;
3.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4.入住老年人信息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三)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1);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委托运营的,还须提供委托运营协议复印件;
3.每月入住老年人花名册,老年人信息须与省养老管理平台数据一致;
4.县级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出具的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原件。
(四)奖补标准
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和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3000元、360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
二、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奖补项目
(一)奖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运营的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二)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2.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要求》 (DB37/T 2722—2023)要求,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三)申报材料
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2);
2.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实行委托运营的,需提供委托运营协议复印件。
(四)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每处每年不高于24000元的标准,根据1-3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按照1倍(20000元)、1.1倍(22000元)、1.2倍(24000元)标准给予差异化补助。市级统筹省市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给予县区不低于20%补助(其中,利津县不低于50%补助)。
三、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
(一)奖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运营的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二)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2.符合《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三)申报材料
1.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3);
2.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实行委托运营的,需提供委托运营协议复印件。
(四)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1-3星级农村幸福院,分别按照每处每年不高于15000元、20000元、25000元标准给予差异化补助。市级统筹省市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给予县区不低于20%补助(其中,利津县不低于50%补助)。
四、老年助餐服务运营奖补项目
(一)项目范围
对我市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食堂每年给予运营奖补。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二)补助条件
1.长期运营,运营服务时长达到1年及以上,且每周提供助餐服务5天及以上;
2.老年人满意度在80%以上。
(三)申报材料
1.老年人助餐服务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4);
2.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出具的评估合格报告(含老年人满意度调查情况)原件;
3.实行委托运营的,需提供委托运营协议复印件。
(四)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农村老年食堂,市级统筹省市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每年分别按照不高于2万元、4万元的标准给予县区20%补助(其中,利津县按50%补助),由县区民政、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就餐、送餐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助标准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此项目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不重复享受。
五、家庭养老床位奖补项目
(一)项目范围
对达到山东省《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37/T 4581—2023)标准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奖补。
(二)补助条件
1.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为中度失能及以上的居家老年人;
2.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主体需为三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3.建设机构应建有家庭养老床位20张及以上;
4.与居家老年人签约服务时长达到1年及以上。
(三)申报材料
1.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助项目申请表(附件5);
2.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家庭养老床位评估合格报告及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的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能力情况;
3.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花名册;
4.与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或亲属、赡养人、监护人等)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四)补助标准
对符合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的养老机构,其在老年人家庭实施的适老化改造,根据实际改造情况,给予不超过1000元/户的一次性补助;其提供的居家上门服务,按照每人每月不少于12小时、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上门服务所需资金由市级统筹省市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给予县区20%补助(其中,利津县按50%补助)。此项目与适老化改造、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不重复享受。
六、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项目
(一)项目范围
自2024年1月1日起养老机构新增面向认知障碍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
(二)补助条件
1.符合山东省民政厅《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和服务指引(试行)》(鲁民函〔2024〕19号)标准;
2.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三)申报材料
1.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项目申请表(附件6);
2.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原件;
3.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补助标准
对符合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未享受过省市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对符合条件的床位,每张床位补助6000元;享受过省市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的,每张床位补助3000元。
七、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
(一)补助范围
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之间,满足补助条件并新办理金融机构贷款的护理型养老机构。
(二)补助条件
1.建成并投入使用;
2.设有医疗卫生机构;
3.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等;
4.在金融机构办理了贷款。
(三)补助标准
根据其从金融机构的实际贷款额,按不高于当年基准贷款利率的6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附件7);
2.与金融结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金融机构和养老机构公章;
3.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出具的护理型养老机构认定报告。
八、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奖补项目
(一)奖补对象
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能够正常开展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二)奖补条件
1.连续招生两年及以上且每年招收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不少于40人,能够正常开展教学活动;
2.师资、实验实训设施符合有关主管部门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有关规定,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三)申报材料
1.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省级奖补申请表(附件8);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专业招生文件复印件;
3.设立养老专业的师资基本信息表、实验实训(场所、仪器设备)设施一览表;
4.最近两个学年招录养老专业学生花名册,教育部学信网、省教育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主管部门在籍专业学生验证材料。
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补助资金,由相关院校直接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
(四)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对每处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九、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一)奖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二)奖补条件
申请一次性入职奖补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养老机构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满1年;
2.持有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3.全日制院校毕业3年内;
4.养老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三)申报材料
1.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申请表(附件9);
2.申请人身份证件、学历(学位)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养老机构出具的工资发放、缴纳社保等材料复印件(加盖所在机构财务专用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四)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
入职奖补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40%、30%、30%比例发放。入职奖补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
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奖补项目
(一)奖补对象
对在养老机构中实际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二)奖补条件
1.所在养老机构经当地民政部门备案(许可);
2.持有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证书编码全国可查询),且从事一线护理工作;
3.在养老机构中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员工作1年以上,且所在养老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三)申报材料
1.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补助申请表(附件10);
2.申请人身份证件、养老护理员岗位技能等级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材料复印件。
(四)奖补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一线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十一、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项目
(一)补贴对象
在养老机构中从事一线护理老年人工作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补贴范围内。
(二)补贴条件
1.所在养老机构经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2.持有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证书编码全国可查询);
3.在养老机构中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员工作1年以上,且所在养老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三)申报材料
1.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1);
2.申请人身份证件、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工资发放表等材料复印件;
4.申请人所在养老机构的公示材料,不少于5个工作日,加盖养老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四)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养老护理员,自2024年1月起,按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三个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20元、150元的岗位补贴。此项政策为阶段性补贴政策,执行至2026年底。
十二、市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及其他项目
(一)培训项目。市级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开展市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示范培训。各县区应在本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规模的培训资金,用于提升养老服务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此项目在培训对象和资金安排上与就业补贴类培训不重复保障。
(二)其他项目。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相关项目。
十三、老年人福利补助类
(一)长寿补贴项目。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东政发〔2022〕11号)规定,对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0元长寿补贴。老年人长寿补贴金实行属地管理,所需资金由市、县区(市属开发区、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按有关规定承担。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项目。根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20〕49号),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标准评估为2-4级的60周岁及以上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三)老年人优待项目。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东政发〔2022〕11号)规定,对我市及市外来东营市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优待政策。
(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纳入分散特困供养、低保待遇、脱贫享受政策户和即时帮扶户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人老年人家庭,经本人申请,按每户不超过2000元标准给予适老化改造补助。市级统筹省市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给予县区20%补助(其中,利津县按50%补助)。本项目与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不重复享受。每年向市民政局提交《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结算单》(附件12)
(五)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项目。根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鲁民〔2024〕10号)规定,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达到完全失能等级,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城乡低保老年人,给予集中照护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之和,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低保金、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资金后确定。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县区(开发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此项目主要使用中央福彩公益金,各县区(开发区)民政、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照料标准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每年向市民政局提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项目结算单》(附件13)
(六)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1.项目范围
政府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分散特困供养老年人、失能老年人、失独老年人、80 周岁以上享受低保待遇的空巢老年人,经本人申请,由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上门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居家养老服务。服务老年人满意率90%以上。
2.补助标准
按每人每月不少于12小时、不低于200元的标准补助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专业养老服务组织。市级统筹省市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给予县区20%补助(其中,利津县按50%补助)。其中,为分散特困供养老年人提供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与分散特困供养老年人照料护理服务重复享受。
3.申报材料
①《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结算单》(附件14);
②与承接服务的第三方专业养老服务组织签订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协议;
③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汇总表。
十四、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奖补项目
(一)奖励对象
达到一定数量、服务效果好的连锁化养老机构。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连锁化运营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每个分别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三)评定方法
市民政局制定连锁化运营养老服务品牌实施方案,每年组织专家评审,评选确定2家养老服务品牌,给予一次性奖补。每年向市民政局提交《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奖补申请表》(附件15)
十五、有关要求
(一)分类组织实施。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随时受理、高效审批、按时公示、及时拨付的程序,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实施。本文件规定的市属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项目、市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及其他项目,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其余项目由各县区(开发区)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对“三保”范围内项目予以优先保障。
(二)加快预算执行。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对于支出进度较慢的资金,要紧盯不放,及时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督促相关单位加快形成实际支出。严格落实结余结转资金清理要求,对于无法按原预算执行的资金,要及时收回或优化调整。本文件规定的补助项目,不得超范围支出,不得用于开展养老服务所需工作经费。
(三)强化绩效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级下达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各县区(开发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作为分配养老服务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做好政策衔接。医疗机构内设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专门设置功能分区,严格区分病床和护理床位,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将病床纳入建设和运营补助范围。要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家庭养老床位运营奖补等政策衔接,防止重复享受同类补助政策。对已补助的项目,不得通过改变机构名称等形式巧立名目重复申请补助。
(五)加强服务管理。要增强服务意识,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审批工作,对民政部门已经掌握和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要免予提供。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定期对补助项目建设和运作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以任何形式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有关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追偿和处理。
本方案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申请表
2.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奖补申请表
3.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申请表
4.老年助餐服务运营奖补申请表
5.家庭养老床位奖补申请表
6.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奖补申请表
7.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8.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补助申请表
9.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申请表
10.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奖补申请表
11.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申请表
12.(县区/开发区)适老化改造项目结算备案单
13.(县区/开发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项目结算备案单
14.(县区/开发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结算备案单
15.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奖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