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民政局 东营市慈善总会 关于印发《东营市慈善总会“慈佑银龄”养老护理员关爱慈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民〔2024〕24号
各县区民政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部,省黄三角农高区社会事务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发展保障局,市局相关科室、单位:
现将《东营市慈善总会“慈佑银龄”养老护理员关爱慈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民政局 东营市慈善总会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营市慈善总会“慈佑银龄”养老护理员关爱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山东省慈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东营市慈善总会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东营市民政局与东营市慈善总会合作设立东营市慈善总会“慈佑银龄”养老护理员关爱慈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加强基金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设立的宗旨。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对养老机构一线护理员的关心关爱,提升养老护理员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进一步促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基金使用的原则。坚持养老护理员利益最大化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资源统筹,及时高效原则。
第二章 基金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资金来源
1.在市慈善总会下设“慈佑银龄”养老护理员关爱慈善基金,通过市慈善总会列支20万元作为原始基金。市慈善总会每年从中调拨5万元用于基金项目开展,项目支出比例不低于70%。
2.在市慈善总会设立“慈佑银龄”养老护理员关爱慈善基金公开募捐项目,面向社会公开募捐。
3.基金年底剩余资金超过5万元,次年市慈善总会暂停资金调拨。
第五条 市慈善总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
第六条 基金使用的范围
本基金下设两个子项目:
(一)养老护理员关爱项目
向与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线养老护理员,通过物资帮扶、关爱活动等方式,传递温暖与善意。
(二)困难养老护理员救助项目
每年春节前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一线养老护理员可以提出申请基金补助:
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患重大疾病或发生火灾、溺水、雷击、车祸(无责任者)等突发性灾害,或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由所在养老服务组织负责人推荐,可申请本项目补助。
第七条 基金使用的标准
(一)养老护理员关爱标准
每年对工作在养老护理一线的政治素质高、服务素养好、护理水平优、老年人评价好的部分养老护理员给予关爱,关爱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关爱人数占全市一线护理员的5%左右。
(二)困难养老护理员救助标准
1.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家庭,因患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按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及城乡医疗救助后,生活仍存在困难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
2.因患重大疾病或发生火灾、溺水、雷击、车祸(无责任者)等突发性灾害,或因不可抗拒因素,生活存在困难的,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补助;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原则上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基金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民政局党组兼任。基金设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兼任,承担具体工作事项。向社会公示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基金管理办法管理运行专项基金;
(二)研究审议项目实施方案,研究救助范围、救助标准;
(三)研究审议救助资金拨付事宜;
(四)研究审议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汇报事项。
第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和修订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慈善项目实施方案;
(四)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核;
(五)定期向社会公示基金使用情况;
(六)定期向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市慈善总会汇报基金的运行情况等。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相关活动方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市慈善总会按程序立项实施。
第十二条 如遇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影响,造成本办法不能正常实施时,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暂停执行。
第四章 基金使用程序
第十三条 基金使用程序
(一)方案制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充分调研论证形成项目实施方案并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基金管理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研究审议后提交市慈善总会项目立项;
(二)项目实施。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项目方案实施项目,确定关爱人员和资助金额等信息;
(三)公示。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救助人员、关爱项目内容、资金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项目审核。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公示通过的救助人员、关爱项目内容、资金金额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
(五)资金拨款。市慈善总会按照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结果拨付所需资金,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4年10月28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若国家和省市相关机构出台新的政策、制度,本办法作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