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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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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政务环境,切实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根据《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应急厅 共青团山东省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20〕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群众自治、依法治理、综合施策”原则,着力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用两到三年的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依法明确应当出具证明事项。根据《实施意见》确定的《山东省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形成《东营市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1),明确应当出具证明的事项。今后,将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和相关部门、单位职责任务变化情况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二)据实办理可以出具证明事项。列入《指导意见》中《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见附件2)范围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抓好落实不予出具。列入《东营市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清单》范围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按要求及时予以出具。对以上两个清单之外的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山东省外及非政府机构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由县区(开发区)城乡社区治理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对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 (三)编制出具证明事项办事指南。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实化出具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并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以上文书均应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要精简工作程序,压缩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 (四)建立提醒纠正和曝光问责机制。对于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清单以及为了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据实可以出具证明事项之外的,若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社区管理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部门发函予以提醒和告知,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或在媒体平台公开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的,将有关情况报送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发挥信用的约束作用。强化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查,对虚假承诺、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东营)”网站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 三、工作步骤 (一)建立健全制度阶段(2020年12月-2021年2月)。全市各级民政部门(社区管理部门)依据《东营市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清单》,推动本级需要出具证明材料的部门制定出具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等制度,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提醒纠正、曝光问责机制和信息共享核查机制。 (二)全面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3月-2022年6月)。自2021年3月起,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修订完善的制度机制和工作流程,规范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并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有关制度机制和工作流程。 (三)工作总结报告阶段(2022年7月至9月)。各县区民政部门(社区管理部门)对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情况组织自查,形成总结报告,于2022年8月10日前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通过开展实地调研等方式,对全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将其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环境的重要举措,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协调,行政审批、发展改革、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抓好组织实施。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推动落实,人员名单报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梳理各自提供为民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三)加强信息共享。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依托省、市政务服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打通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重点工程,推进全市所有城市社区实现“一窗受理、全科服务”服务模式。
附件:1.东营市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清单 2.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东营市民政局 东营市发展改革委
东营市公安局 东营市司法局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东营市农业农村局
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共青团东营市委 2020年12月19日
文字解读:/art/2020/12/19/art_38221_10287824.html 附件1
东营市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清单
附件2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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